使用條款

Car1.hk 服 務 使 用 條 款

1. 同 意 接 受 條 款
歡 迎 使 用 Car1.hk 的 服 務 。 以 下 是 Car1.hk 的 服 務 條 款 ( 下 稱 「 服 務 條 款 」 ) , 我 們 按 照 條 款 的 規 定 , 為 你 提 供 這 項 服 務 。 我 們 會 不 時 修 訂 條 款 而 無 需 另 函 通 知 使 用 者 。 修 訂 的 服 務 條 款 將 於 公 開 張 貼 當 日 起 即 時 生 效 , 並 取 代 舊 有 的 條 款 。 當 你 使 用 特 定 服 務 時 , 我 們 雙 方 均 需 要 遵 守 為 特 定 服 務 而 公 開 張 貼 ( 並 不 時 重 新 張 貼 ) 的 指 引 及 規 則 。 這 些 指 引 和 規 則 均 構 成 本 服 務 條 款 的 一 部 分 。

2. 服 務 說 明
Car1.hk 為 用 戶 提 供 線 上 論 壇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線 上 服 務 ( 以 下 簡 稱 「 本 服 務 」 ) 。 你 明 白 及 同 意 本 服 務 可 能 包 括 廣 告 , 而 這 些 廣 告 是 Car1.hk 為 提 供 本 服 務 所 必 須 的 。 你 亦 明 白 及 同 意 本 服 務 可 能 包 括 Car1.hk 發 出 的 一 些 通 訊 , 例 如 服 務 公 告 及 行 政 信 息 , 而 這 些 通 訊 是 本 服 務 的 一 部 份 。
除 非 另 有 其 他 明 文 規 定 , 增 加 或 強 化 目 前 本 服 務 的 任 何 新 功 能 ( 包 括 所 推 出 的 新 產 品 ) 均 受 到 本 服 務 條 款 之 規 範 。 你 了 解 也 同 意 , 本 服 務 是 依 「 現 況 」 提 供 , 任 何 用 戶 通 訊 或 個 人 化 設 定 之 時 效 、 刪 除 、 傳 遞 錯 誤 、 和 未 予 儲 存 , Car1.hk 均 不 予 負 責 。 Car1.hk 保 留 權 利 無 須 事 先 通 知 你 , 暫 停 全 部 或 部 分 服 務 以 進 行 維 修 、 保 養 、 更 新 或 進 行 其 他 Car1.hk 認 為 適 當 的 工 作 。 你 必 須 自 行 取 得 本 服 務 , 而 與 此 有 關 的 第 三 方 費 用 ( 例 如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或 按 時 收 費 ) , 包 括 與 廣 告 展 示 或 傳 送 有 關 之 費 用 , 你 亦 需 負 責 。 此 外 , 你 必 須 提 供 取 得 服 務 所 需 之 一 切 必 要 裝 備 及 為 此 負 責 。

3. 你 的 註 冊 義 務
為 了 能 使 用 本 服 務 , 你 同 意 以 下 事 項 :
(a) 依 本 服 務 註 冊 表 之 提 示 提 供 你 本 人 正 確 、 精 確 、 最 新 及 完 整 的 資 料 ( 前 開 資 料 以 下 簡 稱 「 登 記 資 料 」 ) ,
(b) 維 持 並 立 即 更 新 「 登 記 資 料 」 , 確 保 其 為 正 確 、 精 確 、 最 新 及 完 整 。 若 你 提 供 任 何 錯 誤 、 不 實 、 過 時 、 不 完 整 或 有 誤 導 成 分 的 資 料 , 或 者 Car1.hk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懷 疑 前 開 資 料 為 錯 誤 、 不 實 、 過 時 、 不 完 整 或 有 誤 導 成 分 的 資 料 ,Car1.hk 有 權 暫 停 或 終 止 你 的 帳 號 , 並 拒 絕 你 於 現 在 和 未 來 使 用 本 服 務 之 全 部 或 部 份 。

4. 私 隱
由 Car1.hk 保 存 並 與 你 有 關 的 「 登 記 資 料 」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均 受 到 個 人 資 料 條 例 和 本 公 司 「 私 隱 權 政 策 」 之 規 管 。 請 到 本 網 瀏 覽 關 於 私 隱 權 政 策 的  專 頁。

5. 會 員 帳 號 、 密 碼 及 安 全
完 成 本 服 務 的 登 記 程 序 之 後 , 你 將 收 到 一 個 密 碼 及 帳 號 。 維 持 密 碼 及 帳 號 的 機 密 安 全 , 是 你 的 責 任 。 利 用 該 密 碼 及 帳 號 所 進 行 的 一 切 行 動 , 你 將 負 完 全 的 責 任 。 你 同 意 以 下 事 項 :
(a) 你 的 密 碼 或 帳 號 遭 到 未 獲 授 權 的 使 用 ,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安 全 問 題 發 生 時 , 你 將 立 即 通 知 Car1.hk , 且
(b) 每 次 連 線 完 畢 , 均 結 束 你 的 帳 號 使 用 。 你 未 能 遵 守 本 項 規 定 所 衍 生 之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, Car1.hk 無 法 亦 不 予 負 責 。

5. 會 員 行 為
你 了 解 一 切 的 資 訊 、 資 料 、 文 字 、 軟 件 、 音 樂 、 音 訊 、 照 片 、 圖 形 、 視 訊 、 信 息 或 其 他 資 料 ( 以 下 簡 稱 「 內 容 」 ) , 無 論 其 為 公 開 張 貼 或 私 下 傳 送 , 均 為 前 開 「 內 容 」 提 供 者 之 責 任 。 換 言 之 , 你 將 對 經 由 本 服 務 上 載 、 張 貼 、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送 之 「 內 容 」 負 完 全 的 責 任 。 Car1.hk 無 法 控 制 經 由 本 服 務 而 張 貼 之 「 內 容 」 , 因 此 不 保 証 前 開 「 內 容 」 之 正 確 性 、 完 整 性 或 品 質 。 你 了 解 使 用 本 服 務 時 , 可 能 會 接 觸 到 令 人 不 快 、 不 適 當 、 令 人 厭 惡 之 「 內 容 」 。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Car1.hk 均 不 為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負 責 ,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之 任 何 錯 誤 或 遺 漏 , 以 及 經 由 本 服 務 張 貼 、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送 而 衍 生 之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。

你 同 意 不 將 本 服 務 作 以 下 用 途 :
(a) 上 載 、 張 貼 、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送 任 何 非 法 、 有 害 、 脅 迫 、 濫 用 、 騷 擾 、 侵 害 、 中 傷 、 粗 俗 、 猥 褻 、 誹 謗 、 侵 害 他 人 私 隱 、 有 害 或 種 族 歧 視 的 或 道 德 上 令 人 不 快 的 「 內 容 」 。
(b) 以 任 何 方 式 傷 害 任 何 人 / 任 何 機 構 。
(c) 冒 充 任 何 人 或 機 構 , 或 以 虛 偽 不 實 的 方 式 陳 述 或 謊 稱 與 任 何 人 或 機 構 之 關 係 。
(d) 偽 造 標 題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操 控 識 別 資 料 , 以 偽 裝 經 由 本 服 務 傳 送 之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之 來 源 。
(e) 將 依 據 任 何 法 律 或 契 約 或 信 任 關 係 ( 例 如 由 於 雇 用 關 係 和 依 據 保 密 合 約 所 得 知 或 披 露 之 內 部 資 料 、 專 屬 及 機 密 資 料 ) 而 無 權 傳 送 之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加 以 上 載 、 張 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送 。
(f) 將 侵 害 任 何 人 之 任 何 專 利 、 商 標 、 商 業 機 密 、 版 權 或 其 他 專 屬 權 利 ( 以 下 簡 稱 「 權 利 」 ) 之 「 內 容 」 加 以 上 載 、 張 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送 。
(g) 將 任 何 廣 告 信 函 、 促 銷 資 料 、 「 垃 圾 郵 件 」 、 「 濫 發 信 件 」 、 「 連 鎖 信 件 」 、 「 直 銷 」 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勸 誘 資 料 加 以 上 載 、 張 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送 。
(h) 將 設 計 目 的 在 於 干 擾 、 破 壞 或 限 制 任 何 電 腦 軟 件 、 硬 體 或 通 訊 設 備 的 電 腦 病 毒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「 木 馬 」 程 式 ( Trojan Horses ) 、 蠕 蟲 ( worms ) 、 「 計 時 炸 彈 」 (time bombs) 或 刪 除 蠅 ( cancelbots ) 以 下 簡 稱 「 病 毒 」 ) , 或 其 他 電 腦 代 碼 、 檔 案 和 程 式 之 任 何 資 料 , 加 以 上 載 、 張 貼 、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送 。
(i) 破 壞 正 常 的 對 話 流 程 、 造 成 螢 幕 快 速 移 動 , 或 使 本 服 務 其 他 使 用 者 無 法 打 字 , 或 對 其 他 使 用 者 參 加 即 時 交 流 的 能 力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。
(j) 干 擾 或 破 壞 本 服 務 或 與 本 服 務 相 連 線 之 伺 服 器 和 網 路 , 或 不 遵 守 於 本 服 務 連 線 網 路 之 規 定 、 程 序 、 政 策 或 規 範 。
(k) 故 意 或 非 故 意 違 反 任 何 適 用 的 本 地 、 國 家 或 國 際 法 規 , 以 及 任 何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之 規 定 。
(l) 「 跟 蹤 」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騷 擾 他 人 。
(m) 蒐 集 或 儲 存 其 他 使 用 者 之 個 人 資 料 。

Car1.hk 承 諾 力 求 內 容 之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, 但 內 容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,Car1.hk不 會 承 擔 任 何 賠 償 責 任 。 你 了 解 Car1.hk並 未 針 對 「 內 容 」 事 先 加 以 審 查 , 但 Car1.hk依 其 自 行 之 考 量 , 可 拒 絕 和 移 除 可 經 由 本 服 務 提 供 之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。 在 不 限 制 前 開 規 定 之 前 提 下 , Car1.hk及 其 指 定 人 有 權 將 違 反 本 服 務 條 款 和 令 人 厭 惡 之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加 以 移 除 。 你 使 用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時 , 包 括 依 賴 前 開 「 內 容 」 之 正 確 性 、 完 整 性 或 實 用 性 之 情 形 , 你 同 意 必 須 自 行 加 以 評 估 並 承 擔 所 有 風 險 。 因 此 , 你 同 意 你 不 得 依 賴 Car1.hk 創 作 或 接 受 之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,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本 服 務 其 他 之 部 分 。

Car1.hk 是 以 即 時 上 載 留 言 的 方 式 運 作 , Car1.hk 並 未 管 制 任 何 「 通 訊 服 務 」 ( 電 話 、 電 子 郵 件 服 務 、 聊 天 區 域 等 通 訊 設 施 ) 之 內 容 、 訊 息 或 資 料 , 因 此 Car1.hk拒 絕 承 擔 任 何 「 通 訊 服 務 」 及 你 參 加 任 何 「 通 訊 服 務 」 所 導 致 之 任 何 行 動 之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。 而 一 切 留 言 之 言 論 只 代 表 留 言 者 個 人 意 見 , 並 非 本 網 站 之 立 場 。 由 於 Car1.hk受 到 「 即 時 上 載 留 言 」 運 作 方 式 所 規 限 , 故 不 能 完 全 監 察 所 有 留 言 。 而 「 通 訊 服 務 」 管 理 者 及 主 持 人 並 非 Car1.hk授 權 發 言 人 , 其 看 法 未 必 反 映 Car1.hk 的 立 場 或 看 法 。 若 讀 者 發 現 有 留 言 出 現 問 題 , 請 以 透 過 以 下 電 郵 通 知 本 網 站 : [email protected]

Car1.hk 之 資 訊 及 內 容 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為 基 礎 範 圍 , 所 以 資 訊 及 內 容 未 必 符 合 其 他 地 區 的 需 要 及 規 範 , 或 未 必 切 合 其 他 地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。

你 了 解 並 同 意 ,Car1.hk 依 據 法 律 或 規 定 的 要 求 , 或 基 於 誠 信 為 了 以 下 目 的 之 合 理 必 要 範 圍 內 , 認 定 必 須 將 「 內 容 」 加 以 保 存 或 揭 露 時 , 得 加 以 保 存 及 揭 露 :
(a) 遵 守 法 律 程 序
(b) 執 行 本 服 務 條 款
(c) 回 應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侵 害 第 三 人 權 利 之 主 張 , 或
(d) 保 護 Car1.hk 、其 使 用 者 及 公 眾 之 權 利 、財 產 或 個 人 安 全 。

你 了 解 本 服 務 之 技 術 處 理 及 傳 送 , 包 含 你 「 內 容 」 , 可 能
(a) 經 由 各 個 網 路 加 以 傳 送 , 且
(b) 為 了 符 合 及 配 合 連 線 網 路 或 裝 置 之 技 術 要 求 而 進 行 改 變 。

6. 國 際 使 用 之 特 別 警 告
你 了 解 網 際 網 路 的 無 國 界 性 , 同 意 遵 守 當 地 所 有 相 關 規 定 之 網 上 行 為 及 可 接 受 「 內 容 」 之 法 規 。 你 特 別 同 意 遵 守 關 於 從 香 港 或 你 居 住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輸 出 技 術 性 或 個 人 資 料 所 有 相 關 法 律 。

7. 於 Car1.hk張 貼 之 公 共 資 料
(a) 為 本 服 務 條 款 適 用 之 目 的 , 「 本 服 務 公 開 使 用 區 域 」 係 指 一 般 公 眾 可 以 使 用 的 區 域 。 舉 例 言 之 , 本 服 務 可 公 開 使 用 的 區 域 包 括 討 論 區 。
(b) 你 選 擇 於 本 服 務 公 開 使 用 區 域 張 貼 之 「 內 容 」 , 你 授 予 Car1.hk 免 權 利 金 、 永 久 有 效 、 不 可 撤 銷 、 非 專 屬 及 可 完 全 再 授 權 之 下 述 權 利 : 在 全 球 , 使 用 、 重 製 、 修 改 、 重 新 整 理 、 適 應 化 、 發 行 、 翻 譯 「 內 容 」 、 創 作 衍 生 性 著 作 , 並 將 前 開 「 內 容 」 ( 一 部 或 全 部 ) 加 以 散 佈 、 演 示 及 展 示 , 及 / 或 放 入 利 用 任 何 現 在 已 知 和 未 來 開 發 出 之 形 式 、 媒 體 和 科 技 之 其 他 著 作 物 當 中 。

8. 彌 償
由 於 你 經 由 本 服 務 提 供 、 張 貼 或 傳 送 之 「 內 容 」 、 你 使 用 本 服 務 、 你 與 本 服 務 連 線 、 假 如 你 違 反 本 服 務 條 款 、 或 你 侵 害 其 他 人 任 何 權 利 因 而 衍 生 或 導 致 任 何 第 三 人 提 出 索 賠 或 請 求 ,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師 費 , 你 同 意 賠 償 Car1.hk及 其 公 司 、 分 公 司 、 分 支 機 構 、 主 管 、 代 理 人 、 聯 名 廠 商 或 其 他 夥 伴 及 員 工 , 並 使 其 免 受 損 害 。

9. 禁 止 服 務 轉 售
本 服 務 任 何 部 分 或 本 服 務 之 使 用 或 存 取 , 你 必 須 同 意 不 進 行 重 製 、 拷 貝 、 出 售 、 轉 售 或 作 任 何 目 的 之 使 用 。

10. 關 於 使 用 及 儲 存 之 一 般 措 施
你 承 認 關 於 使 用 本 服 務 得 訂 定 一 般 措 施 及 限 制 ,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本 服 務 將 保 留 短 消 息 、 佈 告 欄 內 容 或 其 他 上 載 「 內 容 」 之 最 長 期 間 、 本 服 務 一 個 帳 號 當 中 可 收 發 短 消 息 的 數 量 限 制 , 以 及 一 般 特 定 期 間 內 你 使 用 本 服 務 之 次 數 上 限 ( 及 每 次 使 用 時 間 之 上 限 ) 。 若 Car1.hk將 本 服 務 維 持 或 傳 送 之 任 何 訊 息 及 其 他 通 訊 和 其 他 「 內 容 」 刪 除 或 未 予 儲 存 , 你 同 意 Car1.hk 毋 須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 你 亦 同 意 , 長 時 間 未 使 用 的 帳 號 , Car1.hk 有 權 關 閉 。 你 也 同 意 , Car1.hk 有 權 隨 時 變 更 這 些 一 般 措 施 及 限 制 , 而 不 需 要 作 出 任 何 通 知 。

11. 服 務 之 修 改
Car1.hk 有 權 於 任 何 時 間 暫 時 或 永 久 修 改 或 終 止 本 服 務 (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) , 無 論 其 通 知 與 否 。 本 服 務 任 何 修 改 、 暫 停 或 終 止 , 你 同 意 Car1.hk 對 你 和 任 何 第 三 人 均 不 承 擔 責 任 。

12. 終 止
你 同 意 Car1.hk 得 基 於 其 自 行 之 考 量 , 因 任 何 理 由 ,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缺 乏 使 用 , 或 Car1.hk 認 為 你 已 經 違 反 本 服 務 條 款 的 明 文 規 定 及 精 神 , 終 止 你 的 密 碼 、 帳 號 (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) 或 本 服 務 之 使 用 , 並 將 本 服 務 內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加 以 移 除 並 刪 除 。 Car1.hk 無 論 有 否 通 知 你 , 都 可 以 依 其 自 行 之 考 量 隨 時 終 止 本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。 你 同 意 依 本 服 務 條 款 任 何 規 定 提 供 之 本 服 務 , 無 需 事 先 通 知 你 即 可 暫 停 或 終 止 , 你 承 認 並 同 意 , Car1.hk 得 立 即 關 閉 或 刪 除 你 的 帳 號 及 你 帳 號 中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及 上 載 「 內 容 」 , 及 / 或 禁 止 前 開 檔 案 和 本 服 務 之 使 用 。 此 外 , 你 同 意 若 你 被 暫 停 或 終 止 進 入 服 務 , 或 你 的 帳 戶 或 有 關 的 資 料 和 檔 案 被 凍 結 或 刪 除 時 , Car1.hk 對 你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均 不 承 擔 責 任 。

13. 與 廣 告 商 進 行 之 交 易
你 於 本 服 務 或 經 由 本 服 務 與 任 何 廣 告 商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進 行 通 訊 或 商 業 往 來 , 或 參 與 易 手 交 易、促 銷 活 動 , 包 含 相 關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付 款 及 交 付 , 任 何 交 易 以 及 任 何 相 關 條 款 、 條 件 、 保 証 或 陳 述 , 完 全 為 你 與 廣 告 商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之 間 之 行 為 。 任 何 交 易 或 廣 告 商 出 現 於 本 服 務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性 質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, 你 同 意 Car1.hk 不 予 負 責 。

14. 連 結
本 服 務 或 第 三 人 可 提 供 與 其 他 全 球 資 訊 網 上 之 網 站 或 資 源 之 連 結 。 由 於 Car1.hk 無 法 控 制 外 部 網 站 及 資 源 , 你 了 解 並 同 意 , 外 部 網 站 或 資 源 是 否 可 供 利 用,Car1.hk 不 予 負 責,存 在 或 源 於 外 部 網 站 或 資 源 之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、 廣 告 、 產 品 或 其 他 資 料 , 不 代 表 Car1.hk 對 其 贊 同,Car1.hk 亦 不 予 負 責 。 你 進 一 步 同 意 , 因 使 用 或 信 賴 存 在 或 經 由 外 部 任 何 網 站 或 資 源 之 任 何 「 內 容 」 、 商 品 或 服 務 所 生 或 據 稱 所 生 之 任 何 損 害 或 損 失 , Car1.hk 將 不 負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責 任 。

15. 免 責 聲 明
你 明 確 了 解 並 同 意 :
(a) Car1.hk 根 據 本 服 務 條 款 履 行 與 服 務 有 關 的 義 務 , 只 限 於 以 合 理 的 技 能 和 謹 慎 為 你 提 供 的 相 關 服 務 。
(b) 你 使 用 本 服 務 之 風 險 由 你 個 人 負 擔 。 本 服 務 按 照 「 現 況 」 及 「 現 有 」 基 礎 提 供 。 Car1.hk 不 提 供 任 何 擔 保 ,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商 業 適 售 性 、 特 定 目 的 之 適 用 性 及 未 侵 害 第 三 方 的 權 利 。 任 何 收 看 / 參 與 互 動 節 目 的 人 士 , 須 自 行 承 擔 一 切 風 險 ,Car1.hk 不 會 負 責 任 何 因 瀏 覽 或 使 用 本 網 站 而 引 起 之 損 失 或 破 壞 。
(c) Car1.hk不 保 証 以 下 事 項 : (i) 本 服 務 將 符 合 你 的 要 求 , (ii) 本 服 務 不 受 干 擾 、 及 時 提 供 、 安 全 可 靠 或 免 於 出 錯 , (iii) 由 本 服 務 之 使 用 而 取 得 之 結 果 為 正 確 或 可 靠 , (iv) 你 經 由 本 服 務 購 買 或 取 得 之 任 何 產 品 、 服 務 、 資 訊 或 其 他 資 料 將 符 合 你 的 期 望 。
(d) 是 否 經 由 本 服 務 之 使 用 下 載 或 取 得 任 何 資 料 應 由 你 自 行 考 量 且 自 負 風 險 , 因 前 開 任 何 資 料 之 下 載 而 導 致 你 電 腦 系 統 之 任 何 損 壞 或 資 料 流 失 , 你 應 負 完 全 責 任 。
(e) 你 自 Car1.hk 或 經 由 本 服 務 取 得 之 建 議 和 資 訊 , 無 論 其 為 書 面 或 口 頭 , 絕 不 構 成 本 服 務 條 款 未 明 示 規 定 之 任 何 保 証 。

16. 責 任 限 制
你 明 確 了 解 並 同 意 , 基 於 以 下 原 因 而 造 成 之 損 失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利 潤 、 商 譽 、 使 用 、 資 料 損 失 或 其 他 無 形 損 失 ,Car1.hk 不 承 擔 任 何 直 接 、 間 接 、 附 帶 、 特 別 、 衍 生 性 或 懲 罰 性 賠 償 ( 即 使 Car1.hk 已 被 告 知 前 開 賠 償 之 可 能 性 亦 然 ) : (i) 本 服 務 之 使 用 或 無 法 使 用 , (ii) 經 由 或 透 過 本 服 務 購 買 或 取 得 之 任 何 商 品 、 資 料 、 資 訊 或 服 務 , 或 接 收 之 訊 息 , 或 進 行 之 交 易 所 衍 生 之 替 代 商 品 及 服 務 之 購 買 成 本 , (iii) 你 的 傳 輸 或 資 料 遭 到 未 獲 授 權 的 存 取 或 變 造 , (iv) 本 服 務 中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聲 明 或 行 為 , 或 (v) 本 服 務 ( 在 此 服 務 條 款 中 以 其 他 方 式 明 確 提 供 的 除 外 )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。

17. 通 知
向 你 發 出 的 通 知 得 經 由 公 告 或 短 消 息 。 本 服 務 條 款 或 其 他 事 項 有 所 變 更 時 , 本 服 務 亦 可 能 將 展 示 通 知 或 通 知 之 連 結 。

18. 著 作 權 及 著 作 權 代 理 人
Car1.hk 尊 重 他 人 知 識 財 產 , 亦 呼 籲 使 用 者 同 樣 尊 重 他 人 之 知 識 財 產 。 若 你 認 為 你 的 著 作 遭 到 重 製 之 情 形 已 構 成 著 作 權 之 侵 害 ,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予Car1.hk:
有 權 代 理 著 作 權 利 益 所 有 人 之 電 子 或 實 體 簽 名 。
你 主 張 遭 到 侵 害 之 著 作 物 描 述 。
你 主 張 遭 侵 害 你 權 利 之 著 作 物 於 網 站 所 在 位 置 之 敘 述 。
你 的 地 址 、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。
你 基 於 善 意 認 為 使 用 未 經 著 作 權 人 、 其 代 理 人 或 法 律 授 權 之 聲 明 。
你 了 解 做 偽 証 之 處 罰 前 提 下 , 聲 明 你 通 知 所 載 之 前 開 資 料 均 為 正 確 , 且 你 是 著 作 權 人 或 經 著 作 權 人 授 權 代 理 發 出 聲 明 。

請 將 有 關 侵 犯 版 權 透 過 以 下 電 郵 通 知 我 們 : [email protected]

19. 一 般 條 款
本 服 務 條 款 構 成 你 與 Car1.hk 之 全 部 合 意 , 並 規 範 你 對 於 本 服 務 之 使 用 , 並 取 代 你 先 前 與 Car1.hk 所 為 之 任 何 約 定 。 你 使 用 相 關 服 務 、 第 三 方 內 容 或 軟 件 時 , 亦 應 符 合 適 用 之 額 外 條 款 及 條 件 。 本 服 務 條 款 及 你 與 Car1.hk 之 關 係 , 均 受 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( 下 稱 「 香 港 」 ) 的 法 律 所 管 轄 , 不 適 用 其 涉 外 法 律 原 則 。 你 與 Car1.hk 均 同 意 接 受 香 港 法 院 之 個 人 及 專 屬 管 轄 。 Car1.hk 未 行 使 或 執 行 本 服 務 條 款 任 何 權 利 或 規 定 , 不 構 成 前 開 權 利 或 權 利 之 拋 棄 。 倘 本 服 務 條 款 任 何 規 定 經 管 轄 法 院 認 定 無 效 , 當 事 人 依 然 同 意 法 院 應 努 力 使 前 開 規 定 反 映 之 當 事 人 意 向 具 備 效 力 , 且 本 服 務 條 款 其 他 規 定 仍 應 保 有 完 整 的 效 力 及 效 果 。 你 同 意 無 論 任 何 法 令 或 法 律 是 否 有 其 他 規 定 , 本 服 務 之 使 用 或 本 服 務 條 款 所 衍 生 或 相 關 之 任 何 主 張 或 訴 訟 原 因 , 應 於 前 開 主 張 或 訴 訟 原 因 發 生 後 一 年 內 提 出 , 否 則 永 遠 不 得 提 出 。
你 同 意 Car1.hk 保 留 一 切 就 本 服 務 收 費 的 權 利 , 並 同 意 Car1.hk 有 權 不 時 更 改 該 費 用 。 如 Car1.hk 因 你 違 反 任 何 服 務 條 款 而 暫 停 或 終 止 你 的 帳 號 , 你 將 不 會 獲 任 何 退 款 。

20. 違 約
倘 發 現 任 何 人 士 違 反 本 服 務 的 條 款 , 請 以 透 過 以 下 電 郵 通 知 本 網 站 : [email protected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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